劳动局和劳动仲裁在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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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一个兼具公法与私法特性的法律体系,这使得解决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手段进行,这也是劳动法中私法元素的表现。劳动监察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劳动法中蕴含的行政元素。 从机构设置上来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遵循了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三方原则”,而劳动监察的设立则更加注重其行政属性,实际上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适用法律规范方面,劳动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同时,按照法律约束力的强弱,还可以将其细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两类。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都必须同时适用这两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在程序方面,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才会启动相应的程序。而对于劳动监察主体而言,他们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主动进行监察,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此外,劳动仲裁通常采用调解程序;而对于劳动监察,则不适用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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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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