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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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政处罚时效的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法规定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时效的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且时效的规定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具体而言,该法规定,如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那么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法还规定,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这里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如果一个运输违禁品的行为在路途中使用了五天时间,那么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此外,该法还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例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最后,该法还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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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 行政征收是以强制的方式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时效限制,行政执法人员就可能缺乏行政效能意识,任意决定处理时间,有较大的随意性。 从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执法严肃性角度出山发,应设定一定的追诉时效。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审查。 1、如果主管部门有条件发现而未发现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追诉时效; 2、违法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如外出躲避生育等逃避处理,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条件发现或经过努力仍未以现的,应当从发现行为人违法时起算追诉时效。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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