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第三十三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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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2、巡回检察的内容包括: (一)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 (二)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 3、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对同一个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应当轮换,成员可以随机组成。常规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每二至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4、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依法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指定专人督促纠正。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十五日后,监狱仍未纠正、采纳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纠正。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审查批捕案件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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