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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解除

2024-11-2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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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是具有差异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主要基于法定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节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包括意定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以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3、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存在差异。根据不同情形,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可能带来事与愿违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存在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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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仲裁委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如果该决定仅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决定在实体方面有问题,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计算。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应认定程序违法。但考虑《劳动合同法》刚刚实行不久,对征求工会意见的掌握尺度上可暂时适当从宽。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4、用人单位认为某项技术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告知劳动者的,应认定此后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劳动者要求支付履行协议期间的补偿金的,仲裁委应予支持。 5、《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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