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还要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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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是以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为标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由于较难确定,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予以赔偿。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包括邮电费、文印费、赴订约地谈判所支出的费用等; 二是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购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或雇工所支出的费用等; 三是因上述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是指如果在缔约过程中,受害人必将获得各种机会,而在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简言之,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有失公平的。 但是鉴于间接损失较难确定,因此只有在具备两个条件时才能要求赔偿间接损失: 一是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其在缔约上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是间接损失即本可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可得利益在缔约过失发生时就已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仅仅因为过错方的缔约过失才导致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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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对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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