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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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方法。为了提高盈利能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用绩效管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合法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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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
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出现以上情形,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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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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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强制上交手机合法吗
上班期间强制上交手机合法。如果上班带手机影响工作的,并且用人单位要制度是明确规定上班不能带手机的,上交手机是合法的,但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亲属在紧急情况下,能联系到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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