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第5条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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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如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规定可参考《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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