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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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中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减低价金、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等五种。 2、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国际货物买卖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整地履行,而不能用金钱补救等其他手段来代替。即买方要求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或者卖方要求买方偿付货款。 3、解除合同: 这是免除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的救济方法。但它并不终止违约方由于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的一切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如准据法的选择和仲裁、法院的选择条款以及违约罚金等条款。 4、损害赔偿: (1)、这是指违约方用金钱补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这是一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计算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如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害,是指现存利益的减少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医疗费、抚恤金等。所失利益是指妨碍新利益的取得,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在人身伤亡中受害人的工资和奖金等。 (2)、赔偿额的计算:依照公约的规定,货物有时价的,以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计算。时价是指原应交货地点的现行价格。如该地无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公约还规定,买卖双方都有减轻损害的义务,即声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此违约造成的损害;否则,违约方可要求从赔偿额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5、减低价金: 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违反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或者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在保留卖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之后,还可以要求减低价金,以补偿损失。 6、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具体措施是“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行使以下四种权利: (1)停止交货权(therightofwithholdingdelivery)。它是指在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时,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停止交货或者撤回已向买方交付的货物,直至买方将全部货款付清为止。 (2)留置权(therightoflien)。这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时,但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实际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只要买方违约,到期不付货款,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扣留货物直至买方付清货款为止。 (3)停运权(therightofstoppageintransit)。这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时,而且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如果买方已无力清偿债务,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主张停运权,指示承运人不要将货物交给买方。 (4)再出售权(therightofresale)。这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直接占有货物的时候,他可以依法行使再出售权,将货物合法有效地转卖给第三人,而且新的买主可以取得不受追夺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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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的救济途径有: 1、买卖双方当事人有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法院进行调解; 2、买卖双方还可以申请仲裁; 3、买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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