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是不是可以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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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选择村长是人民行使选举权。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最密切相关的权利。选举权既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可以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不完整。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非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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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可以放弃行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以下三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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