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3条新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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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而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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