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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人在教育机构的经营中转移财物,应当如何定性

2022-03-0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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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回复

专业分析: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4万元,个人分得247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某某利用担任万州职业高中校长、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设备采购、食堂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章某力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264万余元。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某安排郎某胜(时任学院基建后勤处副处长)从学院财务室借款,再采用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从学院的维修项目、基建项目和耗材项目中骗取资金归还,违规给学院领导和行政中层干部发放现金80.8万元。 被告人冉某某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30万元,个人分得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杜某某、冉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因案情重大复杂,重庆二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根据以上分析,杜某某可能会被判以贪污罪。 公款整容校长受审后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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