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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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的基本含义是,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参加,否则,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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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0.09.26 362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0.03.16 376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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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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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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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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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15,340 -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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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15,340 -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2022-09-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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