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和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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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可以随意改变用途。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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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总平面布置管理:合理、高效、各专业协调性好,塔基等重要垂直运输设备布局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2、施工进度:人材机组织协调好,进度满足合同及计划要求; 3、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质量控制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4、安
2020.01.14 314 -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 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
2020.04.21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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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与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
2022-09-21 15,340 -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容貌设施管理规定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09-1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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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纠纷,通常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问题引发的。 面对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分三步进行分析: 1、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
1,428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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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
2,519 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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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合同约定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依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该案应
754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