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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请问一下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2024-09-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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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09-03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凡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都应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但具体的划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其中土地属于不动产。 二、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河流、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三、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四、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造成经济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侵害弱势群体利益,往往表现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强势的行政手段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n(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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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行政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这也从一侧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放宽了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而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渠道愈加畅通。 (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其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会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只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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