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分学生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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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第四条处分的种类: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第九条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十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第十一条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第十二条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五)通知被处分学生。第十三条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十四条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第十六条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第十七条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十九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第二十条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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