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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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发布日期】2002.14【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到7年,但具体量刑还是要看案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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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川省的盗窃罪数额规定如下:在四川省盗窃财物一千六百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在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该量刑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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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标准是5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0.05.17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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