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中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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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意见》的规定,有以下情形: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原审人民法院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出审理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包括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包括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有《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审理本案的、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参与; 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都必须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且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要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事实上案件又回到了未经审理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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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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