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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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选择监视居住场所时,应确保其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 首先,考虑选择较为偏静的临时性居所。这些场所应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消除周边及居所内的一切安全隐患。 其次,根据需要积极协同当地政府,争取建造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固定监视居住场所。该场所应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并配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以确保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需要。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在满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这种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一种补充办法,以便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时执行监视居住。 2.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但住处可能影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可能侵害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被监视居住人可以寻求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的救济。 折抵刑期是一种可行的救济方法,但现有的法律尚未将此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折抵刑期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通过了解上述法律知识,相信您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在哪里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问题可能随时发生。因此,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同时,我们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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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视居住之地点通常设定为人犯或被告者的住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者确实无法找到固定住处,则公安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特定场所,以便实施该项措施。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在被监视居住者的住所执行可能会妨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将监视居住的场所变更为指定的居所。但需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场所绝不能设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办理案件的场所内。
可以被带走或者是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这个都是可以由检察院下发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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