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7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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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主准)为提取基数。在全省规定统一提取比例前,各市、县原有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按各自的比例提取,应重新测算,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各市、县具体提取比例,应按省政府苏政发[1992]11号文规定的积累率和省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的实际需要,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测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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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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