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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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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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权利,共同管理。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水电管道、走廊、楼梯、国道、电梯、外墙、水箱、物业管理的公共设施等。
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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