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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2-09-2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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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回复

专业分析: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从事与施工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对建筑物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二)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防尘网围挡建筑物;(三)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四)道路及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出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清洁;(六)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或者裸露地面,应当设置围挡、绿化、铺装或者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七)物料堆放不得超出场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对暂不外运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等措施;(八)高空作业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在建筑物上运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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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是严把扬尘监督关。坚持常态监督、重点监督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突出标准执行、细节管控,采取“双随机”方式,以裸土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为重点检查内容,坚决盯紧盯牢土方开挖、车辆出入及其他重要环节,对在建的建筑项目进行巡查抽查。对扬尘防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单,现场督促在建项目完成整改。 二是严把扬尘防治责任关。督促项目认真落实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各项责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监督检查方案,按照施工重点阶段、重点区域、重点工地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实行重点工地监督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督促参建各方开展常态化的全面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作为第一项目负责人全面深入排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要岗位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扬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对扬尘整治不到位的工地按情况进行通报,通报项目均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地扬尘整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力度,特别是土石方开挖、回填等重点阶段,应加强对土石方、建筑废弃物运输等分包单位的管理,使用合规车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六项措施”和湿法作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实现建筑工地实现“施工作业不起尘、工地黄土不见天、车身轮胎不沾泥”的攻坚目标。 四是针对非我单位监管的扬尘隐患项目的批示件,现场落实情况,第一时间转发至责任单位,并经电话等进行通知,积极配合,为我区大气质量改善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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