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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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实践中,一些设区的市,如北京市,针对某些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一个区的,对劳动仲裁管辖区作了细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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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原则是:市、县仲裁委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市仲裁委管辖区域内属企业发生的争议;地区仲裁委管辖企业或者是中央等发生的争议;省仲裁委一般管辖比较重大的跨省、地方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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