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存单质押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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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中的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质权保全。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出售质量物品,并与出质人达成协议,将拍卖或者出售收入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存款。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质权人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保证其债务。但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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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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