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要看撤销合同的具体理由,如果是受胁迫签订合同的,其行使期限为一年;其他情形的一般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当合同中的双方知道这份合同中有什么错误或者是有什么因素使这份合同不成立,一旦发现这种问题拥有撤销合同权的那一方应该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这份合同,拥有撤销权的那一方并不是所有时间都能拥有撤销权的,而是在发现这份合同是错误的那一天开始一年内是拥有撤销权的。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
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021.01.18 105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021.04.04 153 -
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
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是一年。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
2021.02.03 160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债权人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消灭。
2021-11-11 15,340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
2021-07-30 15,340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时间点,一个是一年时间点,属于排斥期,
2021-11-11 15,340 -
合同的撤销权行使
1、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中国《合同法》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采取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做法,采取了区别制。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以因以下原因取消合同的,其取消权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a
2021-10-26 15,340
-
01:17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权利当然就会据此消失。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别。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这主要因为,协议解除
2,000 2022.04.17 -
01:15
超过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怎么办
有很多合同在一定的时限内是可以撤销的,需要当事人去法院提出申请或者请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是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自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撤销事由的当天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
1,54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