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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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也就是说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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