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有形动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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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使用过的有形动产的财税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三条的规定,征收率该为3%。 举个例子: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处理了一辆使用过的小轿车,账面原值为20万元,已经计提累计折旧12万元,账面余额为8万元。处置小轿车的过程中,小轿车的变卖收入是5万元,发生的各项处置费用是0.2万元。 1、首先将小轿车的账面余额结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 借:固定资产清理8 累计折旧12 贷:固定资产20 2、将变卖收入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借:其他业务收入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 3、计算小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为小轿车购进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也不同。 所以,如果甲公司购进该小轿车的时间如果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并且甲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属于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内的话,该小轿车可以适用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假如,该小轿车按照3%简易计税,并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为50000÷(1+3%)×3%=48543.69×3%=1456.3元。 减免增值税额=1456.30-48543.69×2%=1456.30-970.87=485.43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970.87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70.8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70.87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2000(注:处置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85.43 贷:营业外收入485.43 假如该小轿车按照17%征税 应计提的销项税额=50000÷(1+17%)×17%=42735.04×17%=7264.96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9264.9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2000 5、计算固定资产处置损益 处置损益=50000-(80000+2970.87)=-27029.13元 或者=50000-(80000+9264.96)=-20735.04元 6、将处置损益结转到营业外收支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27029.13(或者20735.04)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29.13 以上是处置使用过的有形动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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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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