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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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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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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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或者标志桩。
2022-09-10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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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22-09-09 15,340 -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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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