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1、分手对于婚前共同买房的分割是: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归属如下: (一)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 (二)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分手对于婚前共同买房的分割是: (一)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 (二)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
婚前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前买房,离婚后房子归属具体如下: 1、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的,属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2、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产权登记方,由
2021.01.09 198 -
未婚同居买房后分手后房子该归谁
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就是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子;不能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一般共有分割房产。如果不能证明共同出资的,按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谁,房子就归谁。
2020.07.17 122 -
婚前贷款买房后房子归谁
婚前买房贷款,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贷款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那么属于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2021.04.10 164
-
婚前买房的婚后分手房子归谁
分手对于婚前共同买房的分割是: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2022-06-24 15,340 -
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
2023-02-17 15,340 -
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都是归谁
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2022-07-24 15,340 -
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究竟归谁
(一)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 (二)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 (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
2022-11-06 15,340
-
01:22
婚后买房离婚归谁
夫妻在婚后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所有,该如何分割,要看具体情况: 1、该房产如果是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并且登记于其一方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须进行分配,配偶也无权请求分割。但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
1,531 2022.04.17 -
00:46
婚前购房离婚后归谁
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离婚的时候如何进行处理,要看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房屋登记的产权情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并且房屋也是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进行
800 2022.04.17 -
01:04
婚前房产离婚后归谁
离婚后,婚前购买的房产具体归谁所有,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房子是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都不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如果房子在婚前贷款购买,并且登记在一人名下,日后用
71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