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哪些情,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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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以下的情况: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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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有下列情况的子女: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要在其成年后继续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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