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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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59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严重:(1)诱惑5人以上或诱惑、容忍、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卖淫、诱惑、容忍、介绍5人以上的人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况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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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到2人次以上的; 2、对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3、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4、存在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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