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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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外,还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两类关系都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它与知识产权法一样,同属民事范畴。 不正当竞争概念最早出现时,主要是指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冒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标识,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以及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出现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一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三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可以说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的。第二,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也就同时构成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优先适用。第三,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凡是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内容,均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如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等。 同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二者在保护方式与保护重点方面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以确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方式,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不受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目的。 二、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相关立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下列情形可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1.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做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品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类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构成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商品主体混同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中,它可以分为三类:(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就虚假宣传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虚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手段主要是广告形式,诸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牌、商品宣传栏等各种广告媒介;此外还包括其他宣传形式,例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商品展销会、产品说明书等推销商品和介绍服务的宣传形式。 虚假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其表现形式有两类:一种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例如,将一般产品宣传为名牌产品,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产品,将人为合成材料宣传为天然材料等;另一种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通过宣传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 3.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定式,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法经营者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获取商业秘密之人是用不法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针对不同的侵权者收集不同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 (1)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等,则要受让方在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超范围、超期限使用了专有技术,不按约定的期限方式归还技术资料导致泄密,后续改进成果违约进行扩大使用等。上文就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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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还建房? 我国由于改革开放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经济发展快的一些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为了实现统一的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的郊区额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这种住房,称为还建房或统建房、统建楼。 还建房分为两种:区别的重要依据就是土地类型和土地人。如果土地人为集体,那么就是小产权房;如果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是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且具备开发所需要的五证。那么这样的房屋是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的,只是看开发商何时办理的问题。一般来说农村在集体土地自建的还建房都是小产权房,购买这样的房屋本身就是风险很大的,因为小产权房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还建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这种住房,称为还建房或统建房、统建楼。 还建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取得方式:商品房是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购买,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 2、土地性质:大多数还建房是政府划拨土地兴建,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 3、交易税费: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
1、强奸罪对于受害人的报案有效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定,法理上只要在法定的追诉期内都是可以报案或提起控告的。 2、强奸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溯时效的。 3、根据刑法,强奸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其刑罚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情节严重的,可达二十年。嫌犯逃避追捕的,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从法律理论上讲,案件发生后十五年内报案都可以,只是时间越久,取证就越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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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 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
2024.06.07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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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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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2
2024.06.0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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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
2022-06-1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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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
2022-07-30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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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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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不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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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 2022.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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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 2023.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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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