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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有何特殊规定?

2023-06-1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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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回复

专业分析: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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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范围如下: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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