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是否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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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后,便可以申领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自行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可参考以下说明。首先,申请人应向所属地区的村委会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村委会须在每个季度末集中所有申请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程序,依法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系统性的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公示。在此过程中,若在公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对此提出异议或异议未能成立,则该申请将被上报至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初步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及群众调查,以审查建房用地及其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相应的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接下来,国土资源所初审通过后,将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然后,村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有住宅用地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目前的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最后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进一步审核。 再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将完成全面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随后上报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初步审查。若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该申请符合审批条件,将会上报至县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最后,若县人民政府批准了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将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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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自留地上建房,属于村民建设住宅并经依法批准的,或者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为合法,未经批准的都是违法。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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