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哺乳假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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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新旧计生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版)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解析:产假期满后能否享有哺乳假的前提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法修改后,放开二胎政策,各省也相应地调整计生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地进入了故纸堆。一句话:你有这个光荣证,你就可以申请哺乳假,你若没有这个证就没法申请哺乳假。所以“哺乳假”还在,只是要看你有没有那个资格(条件)休。没有资格申请休哺乳假,也不应该被等同为“取消哺乳假”。(黑色书面语+红色口语,说得够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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