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费应该给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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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当然不可以。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的法定义务,不得免除。 除非支付的这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抚养孩子的一方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同意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则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不过即使抚养孩子的一方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同意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也不妨碍日后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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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孩子抚养费的时间可以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或者按年支付。但是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一次性支付能力的,另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法院不会支持。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确定的,由法院判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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