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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的公房如何过户

2021-12-1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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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直接管理公共住房承租人转让、分户、更名的规定》,公共住房非住宅转让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合并等原因要求相关单位租赁使用的行为;民用住房转让是指承租人死亡、户籍迁出城市、经有效法律文件认定,并向管理单位申请其他近亲租赁使用的行为。(1)承租人申请转让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转让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合并等原因申请转让的,必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批准。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转让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户籍迁出城市的,可以申请转让。(2)原则上,新承租人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具有武汉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3)当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公证或其他地方式确定时,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可以选择与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地方式。(4)。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原承租人可以通过原承租人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代表在与其他合格的近亲签订承租人代表协议后,临时履行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的监督义务,并负责支付租金。承租人代表处置房屋使用权,包括有偿转让使用权、申请房屋改革、征收补偿等。(5)新承租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可以临时履行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的监督义务,并负责支付租金,并签署监护人租赁保证书。被监护人成年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办理承租人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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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根据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公房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无法就承租人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推举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与其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签订“承租人代表协议书”后,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承租人代表在处置房屋使用权,包括有偿转让使用权、申请房改、征收补偿等。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为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并签订监护人承租保证书。待被监护人成年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办理承租人过户手续。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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