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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有哪些?

2022-08-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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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回复

专业分析: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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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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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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