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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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这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首先必须所在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文化站提出申请,并要求出示传承人同意申报的授权书。再由受理的镇、街文化站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上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汇总、筛选,经区人民政府核定后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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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法如下: 首先必须所在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文化站提出申请,并要求出示传承人同意申报的授权书。 再由受理的镇、街文化站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上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汇总、筛选,经区人民政府核定后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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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