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记录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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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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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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