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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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鉴协〔2011〕05号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司法鉴定机构:为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新疆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附件: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4.4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4.5颅盖骨骨折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颅底骨折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4.7闭合型颅脑损伤4.7.1轻型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开放型颅脑损伤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5.1.1眼睑损伤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5.1.3泪器损伤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4结膜损伤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5.1.5角膜损伤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虹膜睫状体损伤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7巩膜裂伤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5.1.8晶状体损伤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5.1.8.2外伤性白内障: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5.1.10眼底损伤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眶壁骨折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耳部损伤5.2.1耳廓损伤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5.2.2外耳道损伤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5.2.3鼓膜穿孔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5.2.4听骨链损伤5.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2.5内耳损伤5.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5.3鼻部损伤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5.3.2鼻骨骨折5.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5.3.3鼻窦损伤: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5.4.2颌面部皮肤裂伤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5.4.2.3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4.3上、下颌骨骨折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5.4.3.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5.4.4颧骨、颧弓骨折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4.4.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5.4.5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5.4.6牙齿损伤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5.4.6.2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5.4.7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5.4.8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5.4.9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5.4.10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5.4.11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6颈部损伤6.1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6.2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6.3喉损伤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6.3.2喉切割伤: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4食管、气管损伤6.4.1挫伤: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6.4.2裂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4.3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5甲状腺损伤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6甲状旁腺损伤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胸部损伤7.1胸部软组织损伤7.1.1皮肤擦、挫伤: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7.1.4胸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7.2肋骨骨折7.2.1一处骨折: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7.3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7.4气胸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7.5血胸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7.6肺损伤7.6.1肺挫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7.6.3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7.6.4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7.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7.7食管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8气管、支气管损伤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7.9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0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1胸导管损伤: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12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13膈肌损伤7.13.1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7.13.2膈肌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14乳房损伤: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7.15外伤性窒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7.16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8腹部损伤8.1腹部软组织损伤8.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8.2肝脏损伤8.2.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8.3脾损伤8.3.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8.4胰腺损伤8.4.1胰腺挫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8.4.2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8.5肾损伤8.5.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8.5.2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8.6.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8.7输尿管、膀胱损伤8.7.1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8.9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9脊柱、骨盆部损伤9.1脊柱骨折: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9.2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9.4脊髓损伤9.4.1脊髓震荡: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骨盆骨折9.5.1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90日~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日。9.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9.6阴茎损伤9.6.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9.6.2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6.3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9.7阴囊损伤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9.7.2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9.8睾丸损伤9.8.1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9.8.2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9.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9.10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9.11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10肢体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10.2骨折10.2.1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10.2.3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2.4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10.2.5肱骨髁上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10.2.6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2.8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日。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2.9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10.2.10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10.2.11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2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日~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4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10.2.15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6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7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18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2.19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10.2.20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10.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其他关节脱位 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60~180日,护理30~90日。10.4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10.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0.6肢体离断: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断肢:误工90~120日,营养90日,护理30~90日。断指: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周围神经损伤10.8.1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2尺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3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4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5胫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6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8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9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10腋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8.11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11其它损伤11.1烧烫伤11.1.1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11.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11.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2冻伤11.2.1局部冻伤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A.1颅脑损伤的分级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A.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A.2烧烫伤程度分级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附录 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B.1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B.2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B.3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B.4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B.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B.6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B.7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B.8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B.9“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的规定,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能够让司法鉴定机构对于鉴定工作更加严谨,提高和监督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前,了解一些这样的规定,对于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有帮助的,希望小编整理的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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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营养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加之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实际情况,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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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为医院病假证明、护理期与营养期为住院期间;如果构成伤残,在判定伤残级别是会同时判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2021.04.15 933 -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三期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020.11.2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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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2022-05-29 15,340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2022-06-01 15,340 -
伤残鉴定营养护理期限标准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2022-08-16 15,340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范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
2022-03-0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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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
1,852 2022.05.13 -
01:16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若劳动者因公受伤被鉴定为眼睛有伤残的,则应根据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 如果是因工受伤,导致劳动者双眼无光感或者仅仅有光感,但是光定位不准的情况,则可以鉴定为一级伤残。如果是一只眼睛有或者无光感,另外一只眼镜的矫正视力小于
5,113 2022.04.17 -
01:20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分为一级到十级,一般伤残情况一级是最严重的,十级最轻的;具体还需要至到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者前往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般常见的八到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为: 1、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双足部分肌
10,652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