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能否连续追加开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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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据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如发现第三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有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资金的现象,法院可继续变更或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此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中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极为相似,第三人对此所应承担的是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法院执行能否连续追加开办单位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样限制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而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执行的混乱,也是为了防止跨辖区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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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法院可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因此要看分红保险是否属于人身属性保险,如果是,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冻结执行。人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保单能被法院执行。虽然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所以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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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能否连续追加开办单位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据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
2022-08-01 15,340 -
法院执行能否连续追加开办单位是怎样的?有什么法律上的特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据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
2022-08-05 15,340 -
公司败诉后执行不能可否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
2022-07-08 15,340 -
保单法院能否执行
保单法院可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因此要看分红保险是否属于人身属性保险,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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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