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致使财产灭失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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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汪某为向萧某借款8万元,将自己的轿车质押给萧某,约定一年后还款。萧某将汪某的轿车停在自家楼下。一天,因萧某忘记关车门而致使该车被盗。汪某知道后,找到萧某要求其赔偿,但是遭到了萧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萧某忘记关车门而致使汪某的轿车被盗,萧某应当承担轿车灭失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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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的责任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公司解散的,除因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重要文件灭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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