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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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具体有下列情形: 第一,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了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严惩酒后驾车,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还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等等。精神药品,有的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有的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如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俗称“冰毒”,是一种苯丙胺类精神药品,药性非常强。吸食、注射甲基苯丙胺,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服用精神药品,在药物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精神药品后在精神药品作用期间,也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如吗啡属于鸦片的精制品,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不仅对服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由于药品的麻醉作用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规定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 第五,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况。当前,疲劳驾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货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在疲劳时,应当及时休息,从而保证行车安全,而不能强行上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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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具体有下列情形:第一,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了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严惩酒后驾车,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增加了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还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等等。精神药品,有的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有的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如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俗称“冰毒”,是一种苯丙胺类精神药品,药性非常强。吸食、注射甲基苯丙胺,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服用精神药品,在药物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精神药品后在精神药品作用期间,也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如吗啡属于鸦片的精制品,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不仅对服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由于药品的麻醉作用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规定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五,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况。当前,疲劳驾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货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在疲劳时,应当及时休息,从而保证行车安全,而不能强行上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饮酒、吸毒、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连续疲劳驾驶的等情况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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