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1条是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一)、 (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演出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申请演出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3名演出经纪人职格证及身份证;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
2022.07.02 2,505 -
营业性演出备案的手续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在文厅旅游局办理;企业申请演出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3名演出经纪人职格证及身份证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
2020.05.19 35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1条的作用是什么?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022-09-15 15,34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9条是什么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2022-09-15 15,34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2022-09-14 15,34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37条主要内容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2022-09-15 15,340
-
01:03
户口性质21是什么意思
户口性质21是指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
2,878 2022.05.11 -
01:00
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与刑法的区别
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该法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
4,809 2022.04.17 -
01:1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5,240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