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应当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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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去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受理的,该当事人就是申请人,而另一方就是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的,按以下规定应对: 1、与申请人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2、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回避申请: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4)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收到开庭通知的依法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6、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且掌握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不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裁决作出前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8、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先申请撤销裁决,撤销后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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