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应该如何办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法院判决后,一方还是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2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因此,只要对方具有支付能力,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生效之后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生效之后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如何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可以用其财产抵消子女抚养费。 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减少支付。 减少支付主要是指支付方由于长期疾病或劳动能力丧失,经济困难,无法按原金额支付,抚养方可以承担大部分抚养费,因此可以要求
2022.04.15 117 -
法院判决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的,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20.10.01 201 -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如何解决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另一方得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可以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减少给付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
2021.01.08 119
-
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该如何办
法院判决后,一方还是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
2022-05-22 15,340 -
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如何办
法院判决后,一方还是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
2022-11-15 15,340 -
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样办
法院判决后,一方还是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
2022-11-14 15,340 -
法院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该怎样办
法院判决后,一方还是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
2022-11-15 15,340
-
01:02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如何解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用的话,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解决抚养费纠纷: 首先,另一方可以不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进行协商,请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支付费用,当事人就可
582 2022.10.08 -
00:57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如何解决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证据和证人等内容。原告准备好起诉材料之后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即使被告失去联系或者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送
470 2022.06.06 -
01:14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话,当事人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方式。换句话说,就算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没有就抚养费用达成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在离婚之
1,241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