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人不得从事的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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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从事的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与本企业进行竞争和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行为以外的所有损害或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利益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既是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是损害他自己的利益。因此,合伙人不得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否则应依法并依协议承担相应责任。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合伙人自己实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有意或无意从事的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如签订合同购买劣质原材料或机器设备,高价采购商品、低价出售商品从中收受回扣;又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盗窃、损害企业财物,以及违规指挥生产酿成事故、情况不明盲目决策致使投资失败资本难以收回等等;二是合伙人自己的不作为,致使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包括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的发生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防止,致使该行为发生,作为事务执行人对企业的生产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又如明知他人出售给企业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也听之任之等等。合伙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行为的,应依合伙协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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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二是催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业已成立清算组的则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催讨欠款或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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