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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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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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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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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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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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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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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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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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6,403 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