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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规定具体有哪些?

2024-09-0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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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强制法》作为中国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法律,不仅对行政强制相关的主体、权力、方法、程序等作了系统的规定,而且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规定集中体现在三个条文(第50-52条)上。 首先,《行政强制法》在第50条中规定了代履行的授权模式。由于代履行在本法中被定位为一项“轻微”、“缓和”的行政执行措施,强制性较弱并以“做好事”为基本特征,基本不涉及当事人财产或者不减损当事人的财产,而拆违等破坏性行为也被划出了代履行范围之外。因此,在条文中明显体现了放宽对法律依据方面的规制,而由《行政强制法》作直接而普遍的授权。另外,将行政机关自行代履行也纳入了代履行范畴。考虑到代履行针对的事项是“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因此极有可能存在紧急性,一旦在延误处理和处理不到位时都将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此时再硬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代履行将可能会出现受限于寻找适格执行方而导致执行延误,以致行政强制的效率性特点无法得到体现。 其次,《行政强制法》第51条则设定了代履行程序的特别要求。由于代履行存在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这一特点,不能完全适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因此,明确了代履行在实施程序上必须遵守“送达决定书——催告——履行时监督——履行后执行文书”这一系列环节。对于代履行费用,则规定了要遵守决定书中事先载明、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由义务人承担这三项基本条件。对于实施方式上,该法最大的突破是明确了代履行在性质上区别于其他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代履行。 最后,《行政强制法》通过第52条对“立即代履行”进行了特别规定。“立即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处理。”的条款,是适应我国现实行政执法要求推出的特殊条款。其本质属于代履行范畴。但是由于属于紧急情况,需要行政机关及时做出反映,立即采取措施。因此,程序上将行政决定程序、书面催告程序、做出代履行决定程序均省略,直接进入代履行程序。事实上,即时代履行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就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就有体现,并得到了高频率的适用,特别在违章停车、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体现出了重要作用。即时代履行是行政效率的需要,将在快速恢复交通、航运,快速排除洪涝危险,快速恢复公共场所的卫生和秩序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随着即时代履行在程序上的简化,当然也会导致对于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削弱,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 尽管上述规定已经基本形成了我国代履行制度的框架,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行政强制法》还存在着一些缺陷,留下了进一步可操作细则的发展空间:一是,《行政强制法》虽然对代履行制度进行了专节规定,但对于实行的程序还存在疏漏,对于救济方面还缺少可行性规定,总的来说缺乏完善的细化规定。二是,缺乏对代履行中第三人资质以及遴选标准进行规定,这也正是引言中天价拖车案出现的原因。三是,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障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当涉及代履行合同纠纷等问题时,第三人也苦于迷茫该通过何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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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2、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 3、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代履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均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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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只适用三种情形之一:(一)危害交通安全,(二)造成环境污染,(三)破坏自然资源。除此之外,均不是代履行的适用范围。 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是否正确理解并实施代履行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要想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二条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解决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的问题,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解决了如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后采取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显而易懂的。但问题是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是否只能由法律设定呢?遗憾的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设定依据规定得非常清楚。第二、要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中的依法一词。这是解决代履行的重中之重的问题。据笔者所知,立法机关在法条中如使用依法一词,应该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而狭义的如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法律、法规。据此,可完全推断,这里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但有的人就此认为除了法律以外,法规、规章也有权设定代履行的实施机关和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立法含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是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不是依法直接作出代履行的决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决定。在此,笔者把代履行的执法流程简单绘制出来供大家思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因此,综观《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代履行应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已经对代履行作了的设定,所以,我们应尽早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依法的阴影中走出来,正确理解代履行,正确有效实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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