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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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 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类系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即开发商在立项、设计等时候均将其作为车库。实践中,小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产权争议集中在该类地下车库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的、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第五条规定:地下车库(位)与主楼一并申请预售的,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备注栏内注记地下车库的批准预售面积。地下车库(位)单独申请预售的,则可单独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类型”栏内注明“地下车库”。上述《暂行规定》没有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直接作出界定,但是地下车库可以预售这一点表明开发商对车库拥有产权,因为如果地下车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则开发商不能预售该地下车库。 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换言之,通常情况下,车库不作为公用面积分摊,车库的产权也就属于开发商。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在判断开发商对地下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时,仍需依据地下车库是否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这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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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地下停车场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属开发商所有;部分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属国家所有。
一、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统一协调机构,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多管齐下,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缓解居住小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二、物业管理部门要对居住小区车辆停放加强管理,制定统一的小区内道路车辆停泊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实行凭车辆停泊证停车,不准车辆乱停乱放,必须留足消防和车辆通道,对占用消防通道的由消防部门联合交警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处置力度。 三、对居住小区停车位的设置要摸清情况、做好统筹安排,在居住小区不能满足全部停车需求,尤其是实施规范停车后,对部分“挤出”车辆,对小区附近单位的停车场或空地进行统一安排,向小区的私家车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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